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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尔市议会一年之中的会议天数在150天之内,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如果需要延长会议天数,可由正式会议经过表决延长。
定期会议每年举行2次,会议天数在80天之内。第1次定期会议在每年的6月10日举行,对决算的批准和其他附议提案进行审议、表决。第2次定期会议在每年的11月1日举行,对行政事务的检查和实施、预算草案的表决以及其他附议提案进行审议、表决。
每次临时会议的天数在20天以内,临时会议对条例提案和其他案件进行审议、表决。
最终决定议会议事的正式会议由全体在职议员组成,在职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时方可开会。除了地方自治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,在职议员过半数出席会议并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时方可通过表决。
委员会的数量和各委员会的定员人数根据条例决定,各常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2年。委员长从当年常任委员会委员中由正式会议通过不记名投票选出,在在职议员过半数出席并得到出席议员过半数投票时产生。同时,委员会为每个交涉团体设副委员长1人,由委员会互选后报告正式会议。当委员长遭遇事故时,由委员长指定的副委员长(空缺时由所属委员人数多的交涉团体的副委员长)代理委员长的职务。
为了处理议会认为有必要的特别事件时,可以通过正式会议的表决设立特别委员会。特别委员会在事件由正式会议表决通过之前一直存在,委员由正式会议表决选任,委员长从委员中选出后报告正式会议。